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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3****7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5民初762号
    案号 (2021)皖0825执1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美妮纸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省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合计4192295.15元;二、美妮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担保公司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513115.24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419229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飞旋轴承有限公司、钟潜学、陈结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美妮纸业公司债3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飞旋轴承公司、钟潜学、陈结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美妮纸业公司追偿;四、驳回安徽省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林星板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以(2018)皖08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将该案交由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1月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皖0825破3号]予以立案,并指定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林星板业公司管理人。2019年6月20日安徽省担保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为5205204元,管理人确认后法院裁定的金额为4309903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照22%的比例受偿的金额为948178.66元。2020年9月17日管理人将该款转入了安徽省担保公司账户。为维护破产案件中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林星板业公司诉至法院。美妮纸业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对管理人支付的代偿款948178.66元的情况不清楚,如果确实支付了,我公司对此没有异议。目前我公司无力一次性支付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8日,招商银行安庆分行(甲方)与美妮纸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6年安公信字第11160601号《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75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如实际放贷日期与上述起始日不一致,则贷款发放日期以借款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还款日亦顺延;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4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同日,美妮公司(甲方、委托人)与安徽省担保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委保字四部(2016)055号《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向招商银行安庆分行(以下称“贷款人”)申请授信、借款等,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乙方保证范围依据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2016年安公信字第11160601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2016年安公保字第91160601-2号《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甲方清偿融资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债务时,视同已征得甲方同意,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的书面文件;乙方自代偿之日起有权向甲方追偿乙方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及未付担保费和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等;甲方应在乙方向贷款人出具《放款(出票)通知书》之前,按照乙方的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依法签订反担保合同;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乙方代偿的,甲方除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偿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向乙方另行支付自乙方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同一天,安徽省担保公司向招商银行安庆分行出具一份编号为2016年安公保字第91160601-2号《不可撤销5担保书》,约定:鉴于招商银行安庆分行同意向美妮纸业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750000元,并签订2016年安公信字第11160601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经债务人请求,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安徽省担保公司(甲方)与飞旋轴承公司(乙方)签订了《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美妮纸业公司与招商银行安庆分行签署的2016年安公信字第111606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信用担保,为确保甲方权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甲方实现反担保权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损失;信用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本信用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安徽省担保公司亦与林星板业公司签订了《企业信用反担保合6同》,合同内容与安徽省担保公司和飞旋轴承公司签订的上述反担保合同内容一致。同日,安徽省担保公司(甲方)与钟潜学、陈结情(乙方)签订了《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美妮纸业公司与招商银行安庆分行签署的2016年安公信字第111606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信用担保,为确保甲方权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个人信用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甲方实现反担保权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损失;个人信用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本信用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6月13日,招商银行安庆分行向美妮纸业公司发放贷款3750000元。贷款到期后,美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应贷款行的要求,安徽省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7年7月19日为美妮公司向贷款行代偿利息137474.32元。同一天,招商银行安庆分行与担保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拥有本息3750000元的金融债权,且转让方7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整体受让上述债权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截至2017年7月19日合计债权本金余额3750000元,协议后附债权明细表中列明贷款编号为2016年安公信字第11160601号。转让价款3750000元,此后以转让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息。同日,担保资管公司支付转让款3750000元。受让债权后,担保资管公司和招商银行安庆分行及时向美妮公司、安徽省担保公司、钟潜学、陈结情发出《债权本金转让及利息代偿与债务催收通知》,担保资管公司并向美妮纸业公司发出《债权转让及履约通知函》,告知债权转让情况并敦促各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美妮纸业公司、钟潜学、陈结情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之后,担保资管公司多次向美妮纸业公司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要求美妮公司还本付息,并向安徽省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及利息计算说明,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安徽省担保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11日为美妮公司向担保资管公司代偿45937.5元、66354.17元、65625元、67083.33元、3810520.83元。安徽省担保公司代偿的上述款项合计4192995.15元,美妮纸业公司一直未予清偿,反担保人飞旋轴承公司、林星板业公司、钟潜学、陈结情亦未依约履行反担保责任。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安徽省担保公司代偿本息,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自2017年7月19起以代偿款137474.3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以代偿款4593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代偿款66354.1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以代偿款65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8起以代偿款6708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代偿款3810520.83元为基数,截至2019年4月18日,资金占用费为513115.24元。安徽省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林星板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裁定驳回安徽省担保公司对林星板业公司的起诉,针对安徽省担保公司对其他人的诉求,本院作出了(2019)皖0825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1、美妮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省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合计4192995.15元;2、美妮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担保公司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513115.24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419299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飞旋轴承公司、钟潜学、陈结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美妮纸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飞旋轴承公司、钟潜学、陈结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美妮纸业公司追偿;4、驳回安徽省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2018年10月8日,安徽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林星板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08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2018年11月5日,本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案号:(2018)皖0825破3号],并指定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为林星板业公司的管理人。2019年6月20日安徽省担保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为5205204元,经管理人确认后提请本院裁定,最终确认的金额为4309903元,按林星板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照22%的比例受偿,安徽省担保公司该笔债权的受偿金额为948178.66元(4309903元×22%)。20209年9月17日管理人将该款转入了安徽省担保公司账户。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林星板业公司及美妮纸业公司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破3号决定书、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债权申报表、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破3号之一裁定书(债权确认金额)、林星板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林星板业公司的管理人账户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林星板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皖0825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代美妮纸业公司向债权人安徽省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合计948178.6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取得追偿权,美妮纸业公司应当向林星板业公司偿还代偿款,故本院对林星板业公司请求美妮纸业公司偿还代偿款948178.66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48178.66元及相应利息(以948178.6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10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2元,由被告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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