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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877****47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8民初1790号
    案号 (2019)渝0118执2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3 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忠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7 454.5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 元,由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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