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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中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16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3945号
    案号 (2020)粤03执4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3603319】。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1.52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8.58万元(利息以本金人民币691.5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9月18日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应在2019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80万元;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在201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在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91.52万元及自2018年9月18日起算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 三、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四、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偿还本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2779元,由十名被申请人承担。 六、如十名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裁项指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则全部债务提前到期,申请人可就到期以及全部未到期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十名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9月1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及仲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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