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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明豪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8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和商初字第0083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恢1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7-02-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崔晓明、明豪新金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陆洁3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明豪投资公司对上述崔晓明与明豪新金属公司的还款、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崔晓明、明豪新金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洁支出的案件代理费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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