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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61****9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民初18号
    案号 (2019)闽0123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编号为2016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329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629805.79元,此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3290021号)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编号为2016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33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632226.22元,此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3300011号)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7167元。 四、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石狮闽商担保有限公司、陈连升、蔡东升、彭加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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