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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工商高新案字〔2017〕第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消除影响;2、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5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何金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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