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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生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929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8016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8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1127第1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 二、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付借款本息3674057.08元(截至2015年3月22日)及自2015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实际发生数额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之相关约定计算)。 三、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付律师费15万元。 四、如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65-13号1_3层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31446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青岛隆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曹生政、被告纪淑媛对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隆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曹生政、被告纪淑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92元,减半收取18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青岛亿路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曹生政、被告纪淑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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