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智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8MA****2H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9999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9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东软瀚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玉江本金837739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83773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智医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东软瀚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俞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东软瀚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智医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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