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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34****68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5民初4205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4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票款849582.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8495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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