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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金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34****68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7民初15号
    案号 (2018)皖07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4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票据款6000万元、律师代理费20万元,合计6020万元。 二、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瑶、被告铜陵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李瑶、铜陵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373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3元,由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李瑶、铜陵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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