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施丁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99557-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705号 |
| 案号 | (2016)苏0621执17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 发布日期 | 2017-01-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38000元。 二、被告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按本金251100元计算;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38000元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项,由被告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3676元,由被告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5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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