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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金天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丁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995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00486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天成公司、金天福大公司、金天吉大公司支付原告大公公司工程款109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金天成公司、金天福大公司、金天吉大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按照2014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赔偿原告大公公司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为109万元)。 如被告金天成公司、金天福大公司、金天吉大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大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大公公司负担7220元,被告金天成公司、金天福大公司、金天吉大公司负担12880元(被告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大公公司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大公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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