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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0]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虚列成本63425.99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计3171.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