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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苏市兴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20267****87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202民初2218号
    案号 (2017)新4202执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苏市兴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建强支付工程款211311.78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嘉璐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投递费184元,合计2419元,由被告乌苏市兴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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