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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纳〕安监罚〔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4月 28日11时10分至4月28日18时30分,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鬃岭镇永兴煤矿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矿“22803采面放炮未按规定设岗警戒撤人,放炮时回风巷有两名工人正在接风管,放炮时未向调度室汇报”。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纳)安监检记[2018]ZL-0428号1份;证据二:吴长科(当班瓦检员)、杨晖(机电矿长)、王子林(安全矿长)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三:煤矿企业出入井人员检身登记册8份;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鬃岭镇永兴煤矿井下远距离视频监控放炮调度记录2份;调度电话记录台账2份;煤矿企业班前会议记录册4份。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鬃岭镇永兴煤矿贰万壹仟元(21000.0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5
    决定机关 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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