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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308****02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6213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1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租赁器材租金366 474.71元,其他费用3 551.3元,器材赔偿费408 632元,违约金51 928.36元,律师费50 000元,案件受理费6 30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880元,共计887 769.37元; 二、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租金、部分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共计407 209.01元,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 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30 000元,余款367 209.01元于2021年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1 928.36元,律师费50 000元。对于器材赔偿费用双方因同意对未归还的器材继续租赁,相关费用在本协议第三条中另行约定; 三、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仍在租赁使用的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钢架管19093米,扣件23555套,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钢架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6米/套/天计算租金,并在2021年2月8日前归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并支付租金(若提前归还,按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若未按期如数归还,则应在2021年2月8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钢架管14元/米,扣件6元/套)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进行赔偿; 四、若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按时足额履行以上第二条、第三条中任意一笔给付义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有权要求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以上款项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因调解放弃的部分违约金21 928.36元,律师费50 000元,且有权要求被告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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