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J黄陵环罚〔202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2 |
决定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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