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黄环罚〔2019〕7-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机关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