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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进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00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1626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凯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32011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田洁、姬文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凯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田洁、姬文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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