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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7〕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希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浙江希玛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希玛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7年7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4
    决定机关 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谢法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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