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93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91民初31号 |
案号 | (2019)冀0791执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白志强与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从2008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日解除。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志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二、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志强拖欠工资48000元; 三、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向原告白志强支付因未缴纳失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600元; 四、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白志强投资款10000元、风险金5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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