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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剑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16****84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4民初4318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漯河市新和贸易有限公司转让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新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漯河市新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790元,被告河南省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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