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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241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栖商初字第00033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恢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到期应付款3856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38047.9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财产保全费2644元,共计6481元,由被告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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