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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241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03283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被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64017.04元。 二、被告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三、被告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2678.0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7元,减半收取11978.5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23978.5元,由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78.5元,由被告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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