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安监管罚〔201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8.22”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公司)机修车间厂房外西南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嘉兴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本局会同嘉兴市监察局、公安局、质监局、总工会及嘉兴港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2016年11月17日,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信汇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本局于11月23日对信汇公司涉嫌的对“8?22”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信汇公司未能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气密打压规程》,以致赵磊、敬守义等人违反《气密打压规程》有关打压过程中要配置压力表、试验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及气压试验过程中应先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设计压力的1.15倍,《管道特性表》规定该管道的设计压力为1MPa)的10%且保压5-10分钟,无异常现象后再逐级升压保压等规定,直接使用压力为0.65MPa的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有关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信汇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5 |
决定机关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德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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