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安监管罚【201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3.27”溴素泄漏事故负有责任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3月27日8时40分许,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卤化丁基车间溴回收装置液溴储罐(VA2681c)发生溴素泄漏事故,造成正在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保作业的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彭占熬、王兵兵、李志山、王琪等4人溴中毒,约200公斤溴泄漏。彭占熬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3日死亡。根据嘉兴港区安监局上报的嘉兴港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27”溴素泄漏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就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溴素回收工艺,新增了石墨冷凝器装置,未经安全评价与设计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俊明、副总经理邱正茂、安环部经理孙志军、生产技术部经理褚金芳、机械动力部经理黄曦、卤化丁基车间主任邢朝辉、班长陈小伟、副班长彭佩的询问笔录,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卤化丁基橡胶车间溴化装置溴回收工序溴泄漏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整改情况确认意见、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调查报告附件等,证明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溴素回收工艺,新增了石墨冷凝器装置,未经安全评价与设计审查的事实。2、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卤化丁基橡胶车间溴化装置溴回收工序溴泄漏事故原因初步分析、“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调查报告附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事故现场情况。3、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疾病证明单复印件2份,证明王兵兵、李志山、王琪因急性工业中毒(溴气中毒)入院治疗的事实。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关于伤害死亡赔偿金核算及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彭占熬因溴气中毒死亡的事实。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724308XJ)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本局认为,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溴素回收工艺,新增了石墨冷凝器装置,未经安全评价与设计审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有关用于生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6 |
决定机关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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