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17]108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0929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9日14时17分,我所民警在对杭州滨江区中恒世纪科技园内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易制爆化学品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未安装防盗门和入侵报警装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9 |
决定机关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凌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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