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金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金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890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5民初1173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17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胡奇琦与被告苏州市金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法莱利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市高新区乐园新尚生活广场商铺收益投资及委托经营协议》于2016年2月6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市金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奇琦返还投资款11963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1日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107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胡奇琦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2元,由被告苏州市金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法莱利贸易(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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