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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鑫伟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伟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04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0)贺民二初字第19号
    案号 (2012)贺法执补字第00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7-31
    发布日期 2015-0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伟达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48%上浮20%计至判决解除借款合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936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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