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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2608****12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51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1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归还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310万元及利息,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截至2021年3月31日尚欠的利息499440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归还本金310万元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的利息228700元。如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前还款的,利息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据实结算。二、被告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5538元,减半收取17769元,由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如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期债务,则所有款项立即到期,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律师费35000元、诉讼费17769元,且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可就被告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六、本调解协议经上述当事人签名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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