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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元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延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8167****4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4民初3163号
    案号 (2018)辽0404执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营口元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营口元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