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基础[2020] 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贝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基础[2020]4号被处罚单位:杭州贝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下城区石桥街道石桥社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水墩村三组负责人:阮关有职务:邮编:31000违法事实及证据:1.涉嫌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2.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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