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祖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157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1号 |
案号 | (2016)鄂0114执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毛志借款本金人民币3310400元,并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支付该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祖林、武汉兴鑫荣昌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晟昶工贸有限公司、刘芬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毛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帐号:3202010009000188618,开户行:工行蔡甸支行,清算行号:829206。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8405元,由上列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上列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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