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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69****5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759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美印通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29147.69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暂计为38361.1元,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29147.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80%再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96000元;二、对被告江苏美印通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告无锡裕满和纸业有限公司、江苏鹏博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胡建康、陈芳、胡宗清、张品芬承担连带6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美印通纸业有限公司、无锡裕满和纸业有限公司、江苏鹏博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胡建康、陈芳、张品芬、胡宗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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