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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1****33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3民初1763号
    案号 (2021)冀0923执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沧州华润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87960元,并以187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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