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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昌处字〔2019〕第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9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 文应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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