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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0076****66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2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鄂0202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标准,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有权对抵押财产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铁铺村1幢1-3层、6幢一层101-122号建筑面积为5670.33平方米商业用房[房权证号分别为:咸安字第10020921、10024671号;土地证号分别为:咸安国用(2012)第767、1939号]及坐落于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铁铺村面积为27240.6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咸安国用(2012)第2348号]的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叶灿方、张文杰、叶志华、梁丽英、叶浩燕、梁辉南及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88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488元,由被告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叶灿方、张文杰、叶志华、梁丽英、叶浩燕、梁辉南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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