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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维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84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献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献法执字第00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1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租金、未退还租赁物资赔偿款、维修费、违约金等共计121万元(原告指定汇入帐号:******98211,户名:史献永,开户行:农行山西省大同市振兴路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61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不能如期足额给付,被告将再给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履行完以上给付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所有争议全部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8160元,减半收取9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力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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