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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文广旅罚字〔2019〕第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9月25日,我局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爱山派出所函告,反映该场所在2019年9月24日的检查中发现场所A05包厢内有未成年人在消费娱乐。2019年9月26日,我局对湖州优歌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9月27日,我局对湖州优歌娱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帅冬冬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案件询问(调查)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经调查,该场所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属于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机关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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