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文广旅罚字〔2019〕第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8月6日凌晨,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55号湖州银泰商业大厦五楼的湖州优歌娱乐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检查时,当场发现你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行为。2019年8月7日,我局对湖州优歌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于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7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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