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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7****78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3民初961号
    案号 (2019)皖1203执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13806567.63元; 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资金占用费(截至2017年4月13日,此后自2017年4月14日开始至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止以13806567.6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律师费合计181565.82元;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因反担保抵押提供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抵押物登记明细表》、两份《抵押物清单》); 被告尹娟应对涉案6498288元向原告融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威、尹静雯应对涉案13806567.63元贷款本息向原告融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80元,由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992元,由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6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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