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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7****78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3民初301号
    案号 (2018)皖1203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28902.2元(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09%计算;2017年4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在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09%的基础上,加罚利息50%,上述两计息期间均以1600000元为基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李威、尹静雯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73元,由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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