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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大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73****6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81民初5979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1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占鹏光、林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计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款624423.0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占鹏光、林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公告费260元;     三、福安市大新商贸有限公司、陈荣光、詹鹏飞、占文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安市大新商贸有限公司、陈荣光、詹鹏飞、占文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占鹏光、林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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