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上林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57****65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3民初4391号 |
案号 | (2021)皖0203执3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高家华、沈腊英、高超与被告芜湖上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二、被告芜湖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45000元及利息(以该3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该34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并赔偿原告高家华、沈腊英、高超损失合计300000元;三、驳回原告高家华、沈腊英、高超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家华、沈腊英、高超承担853元,被告芜湖上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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