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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76****65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8137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1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截至2017年11月25日贷款本金10796911.2元;二、被告天津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逾期利息(以107969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为标准,自2017年1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开发区弘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02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28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B区一层底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301号房产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天津勤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杰、王涛、张连新、王蕾对被告天津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9233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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