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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亿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MA****KE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91民初303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亿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健工程款4577358.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77358.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山西恒亿公司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恒亿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598元,由原告王健负担6700元,由被告江苏恒亿公司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亿公司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9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给原告39598元,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内(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账号:6232636100127099961),被告负担的3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9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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