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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高税罚〔2019〕8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个体户所属期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个人所得税未申报,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而你单位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前来办理该手续,限期内未改正,认定非正常时间:2019年1月14日,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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