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唐环罚字﹝2021﹞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要求对2020年8月23日晚至24日晨厂区出现强降雨过程雨水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8 |
决定机关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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