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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6月30日14时55分,当事人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余政挂出【2007】11号地块开发项目(商住项目)工地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工地南门处设置了易腐垃圾桶1只、其他垃圾桶2只、可回收物桶1只,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的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规定,导致垃圾未分类投放。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临平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余政挂出【2007】11号地块开发项目(商住项目)工地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不符合《杭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2021年07月06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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