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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罚处〔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邓高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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